上交辞职报告发现怀孕收回申请会怎样
- 日期:2016-03-29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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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陶是一家超市的打字员,由于工作和人际关系等种种原因,去年3月1日,她向单位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3月20日,她感到身体不适,有呕吐现象,于是到医院检查,结果才知自己已怀孕。小陶随即向单位说明情况,请求收回自己的辞职申请。但单位不同意。 4月2日,当小陶像往常一样到单位上班时,单位行政领导向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事后,小陶又多次向领导申明:当初在写辞职申请时不知道自己已怀孕,听说《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孕期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故坚持收回申请。但任凭小陶怎样解释,单位还是坚持解除合同的决定。无奈,小陶只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单位撤销与其解除合同的决定。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组成仲裁庭,并很快审理了此案。 余杭人才网专家温馨提醒: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申诉人已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待30日期满后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的做法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完全没有错。而申诉人小陶则强调《劳动法》对女职工的“三期”保护政策,对孕期的女职工不得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