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 日期:2016-03-19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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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专利管理初中级专业技任职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一、为增强本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检索、专利信息分析研究、专利技术的申请、专利工作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专利战略的制定与运用、应对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纠纷等工作。 三、杭州市专利管理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两个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除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外,其余人员均应通过考试方式取得。 四、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试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场设在市区。 五、专利管理助理工程师应具备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基本能力,应熟悉专利申请流程,了解专利纠纷处理的基本途径和程序,能初步制定专利工作计划和管理办法,能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专利管理工程师应具备独立承担专利管理岗位工作的能力,能制定专利工作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与专利相关的管理工作,如专利信息的分析研究、专利项目的申报、专利战略的初步制订与运用、能应对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纠纷,独立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与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六、参加专利管理助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3年; (二)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1年; (三)理工科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第二理工科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 七、参加专利管理专业工程师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6年或担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二)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5年或担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三)理工科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第二理工科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2年; (四)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 八、报考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学历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有关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时间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九、报考专利管理专业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按照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参加杭州市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和区、县(市)人事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到指定的考试报名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十一、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其专业技术资格由杭州市人事局发文公布,并颁发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鉴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十二、 本考试由杭州市人事局和杭州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共同负责实施。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拟定考试内容、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用书、建立考试题库;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内容、考试大纲、考试用书和试题,并会同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对考试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具体考务工作由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十三、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参加考试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或参加考试。培训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举办培训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和资格。 十四、通过考试取得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给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 十五、对有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人员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损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后果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收回其证书,并依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本专业任职资格的考试。 十六、本办法由杭州市人事局和杭州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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