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才引进政策

  • 日期:2024-07-26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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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政策:

1. 企业引进,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2)运行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3)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委托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并办理落户手续。

(4)主管单位规定的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

原则上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2. 以下引进项目实行计划单列:

(1)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医药健康等高精尖产业,“两区”建设重点落地项目,本市市级“服务包”企业,重点税源、重点引进、重点培育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招聘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200位的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

(2)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含优培计划)、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以及按照国家或本市特定政策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

(3)父母均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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