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镇街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实施~余杭人才网
- 日期:2018-01-16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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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 计永乾 记者 杨兰) 《余杭区镇(街道)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实施办法》日前正式下发,这意味着自2018年起,我区正式推行镇街生态环境质量报告制度。制度规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必须定期向镇(街道)人大作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同时向本区域社会各界组织和代表通报本区域环境质量和生态改善情况。至此,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实现了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全覆盖。 生态环境状况报告设立综合性报告、专项报告、重大环境问题报告三种报告内容和报告方式。从报告内容上看,综合性报告主要反映当地年度环境质量及环境保护工作整体状况;专项报告主要反映特定领域生态环保重点工作和省市县部署的专项工作开展情况;重大环境问题报告主要反映有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以及人大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从方式上看,三种报告主要的不同在于:综合性报告可列入本级人大审议议程,原则上每年报告1次,一般当年一季度就要完成对上年度生态环境状况的报告,而专项报告一般在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节点上报告,重大环境问题报告则在查明突出环境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原因后及时报告。此外,各镇(街道)报告制度实施情况还将纳入年度区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区环保局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的实施将促使各镇(街道)结合自身实际,理清责任分工,遵循“管行业就得管环保,管环保就得有责任”的理念,使环保责任级级落实,环保压力层层传递,打通生态环保工作的“最后一公里”。制度的实施,也将进一步增强基层政府与环保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有助于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从源头化解环境问题,从而更进一步助力我区环境质量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