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提醒:勿忘递交减免税货物“年报”
- 日期:2017-03-13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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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余杭海关了解到,2017年《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简称“年报”)已于1月1日启动,并将于3月31日截止。海关提醒,尚未递交减免税货物年报的相关企业要赶快行动起来了。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79号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但是往往由于忙于生产经营,一些企业和项目单位忽视了这一规定。如逾期未递交年报,当年4月1日起将不得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会给企业和项目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余杭海关提醒,企业和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及时递交减免税货物年报,向主管海关报告仍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并密切关注海关发布的各种信息,《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可从杭州海关网页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