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2017年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 日期:2017-01-13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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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爆竹 不可随意燃放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避免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近日,区政府制定出台了2017年春节期间余杭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即日起执行。 该规定明确了禁放区域,即临平街道、南苑街道、乔司街道、星桥街道的行政区域,东湖街道320国道以南行政区域,以及崇贤街道、良渚街道、五常街道绕城以内行政区域。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五十米距离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商品交易市场、建筑工地;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活动,确需在本规定禁止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件,并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对违反有关规定,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人进行媒体曝光。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的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线索,一经查实,对举报者给予奖励。我区对外设立公开举报电话:110,862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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