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重金属铜锌镍污染物超标3倍排放将被判污染环境罪
- 日期:2016-12-20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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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电镀、金属表面处理等 重金属污染企业提个醒 含重金属铜锌镍污染物超标3倍排放将被判污染环境罪 为进一步打击环境犯罪行为,有效遏制破坏环境现象,近日,区环保局根据省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对重金属的认定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从2017年开始对含重金属铜、锌、镍污染物超标3倍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也将作为超标排放重金属环境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有关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条,重金属范围指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目前,区环保局移送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也主要限于以上四种重金属类型。2016年以来,区环保局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的案件数已有12件,其中因重金属超标3倍以上排放案件数就有7件,占比还是相当大的。 为保障公共环境安全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近年来,国家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近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四部门联合发文,明确要求对重金属的认定要参照国务院《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把握。即以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作为重点防控污染物,同时兼顾镍、锌、铜等重金属污染物。 为有效防控和应对重金属污染,区环保局将镍、锌、铜3种重金属与铅、汞、镉、铬、砷5种重金属一并作为我区重点防控对象,一旦发生超标3倍排放行为一律作为污染环境罪移送公安处置。 下一步,区环保局将加大对电镀、金属表面处理等含重金属行业的监管力度,继续保持“重打击”的高压态势,织密环境监管网络,增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震慑力,努力打造环境监管最严格城区,力争让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新闻链接: 今年5月13日,区内某拉链厂经营者污染环境案在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刘某等4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1年7个月、1年7个月、1年2个月,从厂长到电镀工全被批捕。该案是“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区环保局办理的第一宗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2014年11月27日,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拉链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正在从事金属拉链生产,车间内堆有化学原料重铬酸钾、硝酸、金属清洗剂、次亚磷酸钠、无水乙醇、过氧化氢等化学品,厂区北侧围墙边有废水外排,现场无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直接排放至外部地面,执法人员立即对排放口废水进行采样。根据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该拉链厂的监测报告:废水中总磷2.42mg/l、六价铬12.1mg/l、锌2.75 mg/l,对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六价铬超标24.2倍、锌超标1.375倍、总磷超标4.84倍。随后,区环保局对该拉链厂经营者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认为该拉链厂经营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标三倍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并于2015年1月21日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